程序:
1、申请: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受理;
3、核查:渔业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查、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核查意见;
4、公示:对核查符合规定,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5、发证:对公示后无争议的,由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养殖证。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使用养殖水域、滩涂申请书,一式三份。
2、申请使用的养殖水域、滩涂界址图。
3、提交权属证明材料。
承诺期限:
自提出申请并提交全部材料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毕。(法定期限30日)
联系电话:
(0575)5172406、5162947、8628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