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渔业主管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绍兴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绍兴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水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务院、省政府今年部署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内容。为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海渔电 [2007]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等三类基地100%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等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控措施;监管率达到100%。
----苗种生产单位持证生产率达到100%(自育、自用的除外);苗种生产单位100%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等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控措施;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监管率达到100%。
----三类基地、个体小型养殖场等养殖环节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氯霉素等禁用兽药残留抽检总体合格率达到98%以上;阳性样品的追溯结案率达到100%。
----县城以上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
二、整治内容
1、集中开展水产品生产企业、基地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温室龟鳖养殖等工厂化设施养殖场所、出口原料备案基地、已通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单位和已经通过市、县两级审核的“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信得过”养殖户。检查内容:养殖单位(户)是否存贮、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己烯雌酚等禁用兽药;是否按休药期制度规定使用限用药物;是否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制度。通过生产(用药、销售)记录情况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校正,引导水产品生产主体按照统一格式要求,严格记录管理、规范记录内容;指导水产品生产主体正确、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禁止、限用、淘汰的投入品目录及范围,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和其他化学物质,推进生产者按标准化生产,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具体安排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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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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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月 |
养殖单位(户)是否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制度;是否存贮、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己烯雌酚等禁用兽药;是否按休药期制度规定使用限用药物 |
三类基地、集约化程度较高的养殖场和已经通过市县两级审核的“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信得过”单位 |
市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市水产技术推站;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2、开展苗种生产单位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和近年来水产种苗专项整治中出现问题的单位。检查内容:苗种生产企业是否办理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批准范围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苗种生产单位是否存贮、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己烯雌酚等禁用兽药;苗种生产企业是否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制度。
具体安排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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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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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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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种生产企业是否办理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批准范围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是否存贮、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己烯雌酚等禁用兽药;是否建立“三项记录” |
全市苗种生产单位 |
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市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3、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县城以上水产品批发市场。检查内容:一是水产品批发市场是否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二是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加强对县城以上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管,联合有关部门和检测机构分期分批地对辖区内的水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抽查。
具体安排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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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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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月 |
水产品批发市场是否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
县级以上水产品批发市场 |
市农业局产业处、越城区农林水产局 |
4、加强药残抽检。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07年浙江省主要水产品药物残留与质量安全监控计划的通知》(浙海渔业[2007]10号)及《绍兴市农业局关于分解2007年省下达主要水产品药物残留及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的通知》(绍市农〔2007〕77号)文件要求,按时完成省下达的药残监控计划的抽样任务。同时要结合本地所养品种、用药状况,加大抽检力度,扩大抽检范围,在9、10月份养殖用药高峰期,对辖区内的三类基地和个体小型养殖场开展药残监督抽查,要保证抽样的随机性和科学性。
市农业局具体抽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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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主要内容 |
检查数量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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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
对甲鱼、南美白对虾、四大家鱼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全市共抽30个批次,市区(包含越城区)6个,绍兴县6个,诸暨市6个,上虞市6个,嵊州市6个 |
市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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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县城以上水产品批发市场,共抽取10个批次 |
市农业局产业处、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
5、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现场检查和药残抽检中查出的违规单位或个人,根据违法性质、危害程度,采取停止销售产品、责令整改、产品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同时,各地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有不良记录的实行专库管理、重点监控。建立健全监管部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并带来严重后果的,以及长期专项整治实施不力,存在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6、推进健康养殖行动,增强生产者自律。各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者健康养殖技术的培训,继续开展渔业科技入户,大力推广生态高效养殖技术和健康养殖方式,加大无公害标准实施力度,巩固和深化水产标准化示范区和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成果,积极推进初级水产品质量“千场无公害 万户(船)信得过”活动。要加强对渔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培育、扶持和引导;指导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自律机制;鼓励其通过采用统一技术指导、统一标准生产、统一物资采购、统一品牌销售、统一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等自我管理与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的自律作用。
三、统一部署,扎实推进
(一)时间安排
1、部署阶段(9月30日前)。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局总体安排,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本地水产品专项整治详细工作方案,做好工作部署。
2、集中整治阶段(9月30日-12月10日)。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围绕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开展拉网式排查,对问题产品实施集中整治。期间,我局将组织有关单位到各地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3、总结验收阶段(12月11日-25日)。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次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行动进行补漏和总结,我局将适时对各地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和成效进行验收和抽查,并将对工作较差、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
(二)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细化方案。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抽调骨干力量,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安排所需经费,做到领导到位、指挥靠前、保障有力,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结合本区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提出明确目标、具体任务和切实可行的措施。
2、落实责任,加强督导。各地、局属有关单位要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特别规定》,强化属地管理原则,将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任务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制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措施都要有部署、有检查、有成果、有考核验收。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要进行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及时指导各地实施专项行动。
3、全面动员,综合协调。本次专项整治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行政执法、技术推广、质检机构、行业协会等各方面力量,多管齐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要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加强与农业、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移送、处理有关案件。对于各种案件的处理,切实做到禁用药物来源和渠道未查清的不放过,超标产品未处理的不放过,对有关责任人员未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 4、及时沟通,加强宣传。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要随时掌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做好规定信息周报工作的同时,每月21日前,将当月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月工作计划及时报送我局产业处。报送材料要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检测合格率、有量化指标;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迅速报告。同时,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宣传导向作用,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消费知识宣传,利用各种形式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措施和成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安全生产、放心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树立我市水产品优质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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