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农机渔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绍市农〔2008〕111号
 
各县(市、区)农业局、渔业主管部门:
    根据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农办〔2008〕47号)、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农业部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海渔安〔2008〕18号)和《绍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绍市安委办〔2008〕20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绍兴市农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和《绍兴市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绍兴市农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91号)和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农办〔2008〕47号)精神,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农机督查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目的
     通过开展农机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的各项措施,落实农机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深化“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的专项整治活动,强化全市农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努力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内容
      (一)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贯彻执行情况。
      (二)农机监理规范化建设、农机牌证登记、申领、发放、检审验等执行情况;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农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农机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落实情况。
      (三)农机生产经营单位、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农机维修网点的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四)农机跨区作业组织情况;农机事故报告、处理和结案及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执行和演练情况。
      (五)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法载人、超速超载、无牌无证、黑车非驾、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查纠情况。
        三、督查方式
      农机督查专项行动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局督查组负责对各县(市)农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各县(市)农机管理部门在对督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的基础上,负责对各乡镇农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督查。
      一是“听”。召开座谈会,听取基层农机管理人员、农机从业对农机安全生产的意见、建议;听取各县(市)农机安全生产、农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农机督查专项行动部署情况汇报。
       二是“看”。实地察看农机作业现场、农机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掌握基层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情。
       三是“查”。深入一线,检查事故隐患、查找事故苗头,查阅相关文件、记录等台账资料。
       四是“帮”。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帮助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疑难问题和实际困难。
      四、进度安排
      农机督查专项行动将从5月中旬开始至7月下旬按阶段开展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5月中旬,各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对农机督查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制定方案。
      (二)5月下旬至6月20日,各县级农机部门对辖区农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查和督查; 6月25日前,市局督查组对各县(市)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市级督查不少于1/3的县 (市),县级督查不少于1/3的乡(镇、街道)。
      (三)7月,各地在自查自纠和督查整改的基础上,开展“回头看”工作,对已查出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再督查,督查整改进度,巩固整改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是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进一步深化,是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有力手段,是我市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又一重大举措,是促进农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途径和有力手段。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创新督查手段,严格工作制度,加强内外协调,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为确保农机督查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局成立由分管局长为组长的农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督查行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机监理所,负责督查行动日常工作。要求各地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农机督查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落实方案,务求实效。各地要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认真组织自查和整改活动,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定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和安监、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
      (三)注重结合,突出重点。各地要将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与“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有机结合起来,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根据各地农忙季节和农机作业特点,突出重点地区、重点机型、重点时段的督查力度,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为我市农机生产营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环境。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结合“农机安全生产月”和“平安农机创建”等活动的开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平台,采取集市宣传和送教下乡等形式,积极开展“十个一”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农机督查专项行动,增强广大农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挥“平安农机示范村”的示范带头作用,以点带面地开展广大基层农机从业人员的农机安全生产隐患自查和排查工作,积极推动农机督查专项活动的深入开展。各地在活动期间要及时总结推广农机督查专项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求各地于每月25日前书面上报督查行动进展情况,7月25日前上报农机督查专项行动总结。
 
附件2:绍兴市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农业部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海渔安[2008]18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渔业督查专项行动),结合我市渔业行业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渔业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各项措施,切实打击违法渔业生产行为,狠抓薄弱环节,落实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提高渔业从业人员职业安全技能,强化全市渔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健全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杜绝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我市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督查内容
    (一)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情况;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投入情况;汛期和台风季节渔业安全生产措施制定、落实和监督落实情况。
    (二)渔船持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三证”)情况;渔船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备配备情况;进出渔港申请签证情况;船舶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船员配备和适任情况;渔船遵守船舶航行作业各项安全规程情况。
    (三)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计划制订及实施情况;船员参加职业安全技能培训情况;船员持证上岗及安全生产技术实操情况;渔业船员人身保险及渔船财产保险落实情况。
    三、督查方式
    渔业督查专项行动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局督查组负责对各县(市)渔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各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在对督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的基础上,负责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检查和督查。检查和督查的覆盖面要不少于本地1/3的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登记在册的渔业船舶。
    四、进度安排
    (一)5月下旬,各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对渔业督查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制定具体方案。
    (二)6月初至6月20日,各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检查和督查;6月25日前市局督查组对各县(市)渔业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督查。
    (三)7月,各地在自查自纠和督查整改的基础上,开展“回头看”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督促整改,巩固整改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并取得实效。为确保我市渔业督查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局成立由分管局长为组长的渔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督查行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渔业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督查行动日常工作。要求各地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确保渔业督查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联系实际,突出重点。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渔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并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相结合,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内容,加大督查工作力度,认真组织自查和整改活动,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渔业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 
  (三)加强协调,完善台账。各地在开展渔业督查专项行动过程中,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积极开展联合督查和联合执法,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类归档,建立台账。要求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落实,消除事故隐患。同时认真指导、督促各部门开展渔业督查专项行动,迎接上级的督查。
  (四)深入宣传,提高意识。各地要结合“渔业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活动年”活动的开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平台,面向社会、渔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渔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全面推进渔业督查专项活动的深入开展。
  (五)认真剖析、及时总结。各地在活动期间要系统梳理督查反映出来的问题,剖析问题产生原因,及时总结经验,健全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机制,推广渔业督查专项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求各地于5月25日、6月25日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7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材料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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