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全脂加糖乳粉的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全脂加糖乳粉。 2 引用标准: GB 317 白砂糖 GB 4789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5413 乳粉检验方法 GB 5410 全脂乳粉 GB 5009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2399 食品中硒的测定方法 3 术语 3.1 绿色食品 系指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 3.2 绿色食品全脂加糖乳粉 指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全脂加糖乳粉。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用于制造加糖乳粉的牛乳应符合绿色食品消毒牛奶的标准。 4.1.2 所用的砂糖应符合GB 317《白砂糖》优级品标准。 4.2 原料产地环境要求必须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标准。 4.3 感官要求 4. 3.1 甜乳粉应具有消毒牛乳的纯香味、无其它异味,颜色呈均一的浅黄色,干燥粉末无结块,冲调性能好,感官评分标准要达到GB 5410的特级。见表1。 表1 总 评 分 ≥90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全脂加糖乳粉的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全脂加糖乳粉。 2 引用标准: GB 317 白砂糖 GB 4789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5413 乳粉检验方法 GB 5410 全脂乳粉 GB 5009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2399 食品中硒的测定方法 3 术语 3.1 绿色食品 系指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 3.2 绿色食品全脂加糖乳粉 指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全脂加糖乳粉。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用于制造加糖乳粉的牛乳应符合绿色食品消毒牛奶的标准。 4.1.2 所用的砂糖应符合GB 317《白砂糖》优级品标准。 4.2 原料产地环境要求必须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标准。 4.3 感官要求 4. 3.1 甜乳粉应具有消毒牛乳的纯香味、无其它异味,颜色呈均一的浅黄色,干燥粉末无结块,冲调性能好,感官评分标准要达到GB 5410的特级。见表1。
表1 总 评 分 ≥90 滋味和气味 ≥60
4.3.2 感官评分见表2。 表2 项 目 特 征 扣分 得分 滋味和气味 具有消毒牛乳的纯香味,无其它异味。 0 65 (65) 滋气味稍淡,无异味者。 2 – 5 63 – 60 组织状态 干燥粉,无结块者。 0 25 (25) 结块易松散,或有少量硬粒者。 2 – 4 23 – 21 色泽 全部一色,呈浅黄色者。 0 5 (5) 黄色特殊或带白色者。 1 – 2 4 – 3 冲调性 润湿下沉快,冲调后完全无结块,杯底无沉淀。 0 5 (5) 冲调后有少量团块者。 1 – 2 4 – 3
4.4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2.50 脂肪 % 20.00 – 25.00 复原乳酸度 0T ≤18.00 溶解度 指数法 ml ≤0.15 重量法 % ≥99.00 杂质度 mg/kg ≤6 铅(以Pb计) mg/kg ≤0.40 铜(以Cu计) mg/kg ≤4.00 汞(以Hg计) mg/kg ≤0.005 按鲜乳折算 砷(以As计) mg/kg ≤0.10 按鲜乳折算 锌(以Zn计) mg/kg ≤50 硒(以Se计) mg/kg ≤0.15 硝酸盐(以NaNO3计) mg/kg ≤50 亚硝酸盐(以NaNO2计) mg/kg ≤3 六六六 mg/kg ≤0.05 按鲜乳折算 DDT mg/kg ≤0.05 按鲜乳折算 黄曲霉毒素 Ml ug/kg ≤0.5 按含牛乳量折算 抗生素 不得检出
4.5 微生物学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项 目 指 标 细菌总数 个/g ≤15000 大肠菌群(近似数)个/100g ≤40 致病菌 不得检出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项目 5.1.1 在感官鉴定时,允许用温水调成复原乳进行鉴定。 5.1.2 润湿下沉性系指10g全脂加糖乳粉,撒布于25℃水面上,全部润湿下沉时间。 5.1.3 冲调性系指规定34g乳粉,用250ml 40℃水冲调,搅动后观察冲调情况。 5.2 理化项目 5.2.1 水份、脂肪、复原乳酸度、溶解度、杂质度、铅、铜、汞、六六六、DDT、蔗糖按GB 5413乳粉检验方法执行。 5.2.2 砷按GB 5009.11执行。
5.2.3 锌按GB 5009.14执行。 5.2.4 硒按GB 12399执行。 5.2.5 硝酸盐、亚硝酸盐按GB 5009.33执行。 5.2.6 黄曲霉素M1按GB 5009.24执行。 5.3 微生物学项目按GB 4789执行。 6.检验规则 6.1 交收检验 6.1.1 组批 6.1.1.1 同一生产期内生产的,且经包装出厂的产品为同一批次产品。 6.1.1.2 每批出厂产品需进行常规检验,并附有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的质量合格证。 6.1.2 抽样 6.1.2.1 抽样量约是总量的千分之一,但不少于两件。 6.1.2.2 抽样方式:对已入库产品的非密封大、小包装或密封的大、小包装均按米字取样,但在破袋或打听时,必须无菌操作抽样检验。 6.1.2.3 所采样品应标有产品名称、厂家名称、制造日期、产品数量及批号,产品标签应鲜明、整洁、外包装完整、干燥。 6.2 型式检验 6.2.1 所取各批产品均进行净重鉴定,其重量与标签所标重量差应不超过±1%。 6.2.2 凡密封包装者均进行密封性试验。 6.2.3 每批至少有一件做微生物学检验,理化检验及感官鉴定。成品出厂须有工厂化验室的质量合格证明单,单上标明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干燥方法、化验结果及质量等级。 6.3 判定原则 感官、理化、微生物学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合格。感官、理化项目检验不合格者可进行复检,以一次为限,微生物学项目不得复检。复检结果有一项不合格者,判定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藏 7.1 按GB 5413中第3条执行。 7.2 标签、标志要求 7.2.1 按GB 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执行。 7.2.2 按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执行。 7.3 本产品的运输和储存按GB 5410第4条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