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 大豆
时间: 2006-07-27

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大豆的术语、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藏。

    本标准适用于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大豆。

2  引用标准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T 5009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GB 5490~5539  粮食、油料检验方法

    GB 8321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3  术语

3.1  绿色食品

    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食品。

3.2  绿色食品大豆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大豆。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产地环境要求

    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标准。

4.2  感官要求

    具有正常大豆的色泽及气味,不得有发霉变质现象。

4.3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1

    

 

    

 

纯粮率,%

杂质,%

不完善粒,%

水分,%

粗蛋白(干基),%

粗脂肪(干基),%

磷化物(以PH3),mg/kg

氰化物(以HCN),mg/kg

氯化物,mg/kg

二硫化碳,mg/kg

mg/kg

氟,mg/kg

汞,mg/kg

黄曲霉毒素B1 

滴滴涕,mg/kg

六六六,mg/kg

马拉硫磷,mg/kg

乐果,mg/kg

敌敌畏,mg/kg

硫磷,mg/kg

倍硫磷,mg/kg

96

1.0

9.0

13

40

20

0.04

0.2

0.2

1.0

0.1

0.8

0.01

5

0.05

0.05

0.1

0.02

0.05

0.2

0.02

    注:其他农药施用方式及其限量应符合GB 8321、GB 4285及相关标准规定。

5  检验方法

    本标准中的感官、理化要求的检验方法按GB/T 5009和GB 5490~5539相关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批次

    同一生产基地、同一播种期生产的大豆,经包装后出厂的产品为同一批产品。

6.2  抽样

    抽样方法按GB 5491粮食、油料检验抽样、分样法执行

6.3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为感官、理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受检样品的感官指标和卫生指标应合格;其他指标允许有一项不合格,当超过一项时,则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绿色食品大豆的标签及包装袋上应有醒目的绿色食品标志。

    标签上应注明主要原料产地的环境以及产品的卫生、质量标准主要指标,并注明:品名、重量、产地、封装日期、标准代号及编号。

7.2  包装

7.2.1  绿色食品大豆可用袋具包装

7.2.2  包装用袋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应清洁、干燥并须坚固适用。

7.2.3  包装袋上应标注品名、产地、净重、毛重、封装日期。

7.3  运输贮藏

7.3.1  绿色食品大豆在运输和贮藏过程中,应保持场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

7.3.2  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能与有腐蚀性、易发霉、发潮的货物混放,严禁与有毒及易燃物品堆放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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