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大豆的术语、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藏。
本标准适用于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大豆。
2 引用标准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T 5009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GB 5490~5539 粮食、油料检验方法
GB 8321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3 术语
3.1 绿色食品
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食品。
3.2 绿色食品大豆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大豆。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产地环境要求
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标准。
4.2 感官要求
具有正常大豆的色泽及气味,不得有发霉变质现象。
4.3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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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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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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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粮率,%
杂质,%
不完善粒,%
水分,%
粗蛋白(干基),%
粗脂肪(干基),%
磷化物(以PH3计),mg/kg
氰化物(以HCN计),mg/kg
氯化物,mg/kg
二硫化碳,mg/kg
砷,mg/kg
氟,mg/kg
汞,mg/kg
黄曲霉毒素B1,
滴滴涕,mg/kg
六六六,mg/kg
马拉硫磷,mg/kg
乐果,mg/kg
敌敌畏,mg/kg
杀螟硫磷,mg/kg
倍硫磷,mg/kg |
≥96
≤1.0
≤9.0
≤13
≥40
≥20
≤0.04
≤0.2
≤0.2
≤1.0
≤0.1
≤0.8
≤0.01
≤5
≤0.05
≤0.05
≤0.1
≤0.02
≤0.05
≤0.2
≤0.02 |
注:其他农药施用方式及其限量应符合GB 8321、GB 4285及相关标准规定。
5 检验方法
本标准中的感官、理化要求的检验方法按GB/T 5009和GB 5490~5539相关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批次
同一生产基地、同一播种期生产的大豆,经包装后出厂的产品为同一批产品。
6.2 抽样
抽样方法按GB 5491粮食、油料检验抽样、分样法执行。
6.3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为感官、理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受检样品的感官指标和卫生指标应合格;其他指标允许有一项不合格,当超过一项时,则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绿色食品大豆的标签及包装袋上应有醒目的绿色食品标志。
标签上应注明主要原料产地的环境以及产品的卫生、质量标准主要指标,并注明:品名、重量、产地、封装日期、标准代号及编号。
7.2 包装
7.2.1 绿色食品大豆可用袋具包装。
7.2.2 包装用袋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应清洁、干燥并须坚固适用。
7.2.3 包装袋上应标注品名、产地、净重、毛重、封装日期。
7.3 运输贮藏
7.3.1 绿色食品大豆在运输和贮藏过程中,应保持场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
7.3.2 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能与有腐蚀性、易发霉、发潮的货物混放,严禁与有毒及易燃物品堆放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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