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 高级大豆烹调油
时间: 2006-07-27

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高级大豆烹调油的术语,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藏。

    本标准适用于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高级大豆烹调油。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T 5009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GB 55255538  植物油脂检验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8321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 8955  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ZBX 14012  高级大豆烹调油

3  术语

3.1  绿色食品

    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食品。

3.2  绿色食品高级大豆烹调油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高级大豆烹调油。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原料大豆应符合绿色食品大豆标准的大豆。

4.1.2  加工高级大豆烹调油的毛油应符合绿色食品大豆油标准的新制毛油;生产加工过程应遵守GB 8955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4.2  原料产地环境要求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标准。

4.3  特征要求

    折光指数(20℃)1.47301.4770

    密度(20/4℃)0.92100.9250

    碘价(I)g/100g123142

    皂化价(KOH)mg/g188195

4.4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1

    

    

透明度

气味、滋味

澄清、透明

气味、口感良好

4.5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2

    

    

水分及挥发物,%

色泽(罗维朋比色槽133.4mm)

杂质,%

烟点,℃

 

0.10

Y35 R4

0.05

215

 

酸价,mg/kg

过氧化值,meq/kg

羰基价,meq/kg

不皂化物,%

浸出油溶剂残留量,mg/kg

砷,mg/kg

汞,mg/kg

黄曲霉毒素B1 /kg

苯并(a)芘,mg/kg

马拉硫磷,mg/kg

乐果,mg/kg

敌敌畏,mg/kg

杀螟硫磷,mg/kg

倍硫磷,mg/kg

0.4

10

10

0.60

5

0.08

0.05

5

5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注:其他农药施用方式及其限量应符合GB 8321GB 4285及相关标准规定。

5  检验方法

    标准中烟点检验方法按ZBX 14012附录B执行,其他各项指标的检验方法均按照GB 5525GB 5538GB/T 5009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不合格分类

    产品感官及理化项目中之一项若不符合指标要求应记作不合格。

    不合格分类如下:

    a)A类不合格:特征指标、气味、滋味、酸价、羰基价、浸出油溶剂残留量、黄曲霉毒素B1、苯并(a)芘、砷、汞、杀螟硫磷、倍硫磷、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

    b)B类不合格:水分及挥发物、杂质、色泽、烟点、过氧化值。

6.2  交收检验

6.2.1  批次

    同一生产期内生产,经包装后出厂的产品为同一批产品。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例行检测,出厂时应附有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

6.2.2  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桶,再从n桶中各抽取一部分混匀,作为该批产品的样品由质检部门检测。抽检样品的数量应符合表3规定。

 3

批量,桶

    

每桶采样量,kg

500

500

10

15

0.5

0.5

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按规定要求,定期或在特殊情况下,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的一种例行检验。

    型式检验需每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亦应进行。

    a)更改原料;

    b)更改关键工艺;

    c)更改关键设备;

    d)绿色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6.4  判定规则

    受检样品中有一项A类不合格时,则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受检产品中允许有一项B类不合格,当超过一项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受检样品检验不合格时,应按6.2规定重新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

7  标志、包装、贮藏、运输

7.1  标志

7.1.1  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高级大豆烹调油均标注绿色食品标志。

    在标签上,还应标明主要原料产地的环境质量以及产品质量、卫生标准的主要指标。

7.1.2  标签标志

    绿色食品高级大豆烹调油标签应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电话、电挂、邮政编码、产品商标、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标准代号、保质期、保存期、净重、毛重。具体标注按GB 7718执行。

7.1.3  包装标志

    包装箱应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电话、电挂、邮政编码、规格、数量、净重、毛重、生产批号、出厂日期,并标注“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雨防晒”等字样,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 191执行。

7.2  包装

7.2.1  绿色食品大豆油产品包装容器,应符合绿色食品包装卫生要求,采用无毒、无害、耐油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渗漏现象。

7.2.2  外包装应用合格的纸箱或木箱,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符合食品包装卫生要求的间隔材料填充。

7.3  储藏、运输

7.3.1  经包装的绿色食品高级大豆烹调油产品允许在40℃以下温度条件下储藏和运输。

7.3.2  在储藏和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防晒、防爆措施。保证场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禁止与非食用油脂、有腐蚀、易受潮、发霉、有毒有害、易燃的货物共同堆放、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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