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 白砂糖
时间: 2006-07-2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白砂糖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蔗为原料生产的A级绿色食品白砂糖。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17—1998  白砂糖

    GB 4789.2—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检验

    GB 4789-10—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5009.38—1996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55—1996  食糖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NY/T 391—2000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绿色食品  green food

    见NY/T 391—2000中3.1。

3.2  A级绿色食品  A grade green food

    见NY/T 391—2000中3.3。

4  要求

4.1  甘蔗产地环境要求

    应符合NY/T 391的规定。

4.2  原料要求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3  感官要求

4.3.1  白砂糖晶粒均匀,粒度在下列范围内应不少于80%:

    粗粒砂糖:0.8~2.5mm;

    大粒砂糖:0.63~1.6mm;

    中粒砂糖:0.45~1.25mm;

    幼粒砂糖:0.28~0.8mm。

4.3.2  晶粒或其水溶液味甜、纯正无异味。

4.3.3  晶粒干燥、洁白、有光泽。

4.4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1  理化要求

    

    

蔗糖分,%

99.7

还原糖分,%

0.04

电导灰分,%

0.04

干燥失重,%

0.06

色值IU

60

混浊度,度

6

不溶于水杂质,mg/kg

30

净含量

符合包装标示值,负偏差应符合国家包装商品计量规定

4.5  卫生要求

    卫生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2  卫生要求

    

    

(以As)

0.3

(以Pb)

0.5

(以Cu)

2.0

二氧化硫(以SO2)

20(碳酸法)

二氧化硫(以SO2)

50(亚硫酸法)

多菌灵

0.1

4.6  生物学要求

    生物学要求应符合表3规定。

3  生物学要求

   

   

菌落总数,cfu/g

200

大肠菌群,MPN/100g

30

致病菌

不得检出

300g白砂糖中不得检出

5  试验方法

5.1  粒度、蔗糖分、还原糖分、电导灰分、干燥失重、色值、混浊度及不溶于水杂质的测定按GB 317规定执行。

5.2  砷、铅、铜、二氧化硫按GB/T 5009.55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多菌灵按GB/T 5009.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5.5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5.6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及GB 4789.11规定的方法检验。

5.7  按GB 317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型式检验

6.1.1  取样方法

    每分离罐糖膏为一个编号,在称量包装时,连续采样约5kg,放在带盖的容器中,混匀后为编号样品。该样品除供编号分析之用外,另取0.5kg放在带盖的容器中,积累24h后为日集合样品。

    取1.5kg每编号样品(或日集合样品),用双层食品级塑料袋密封包装或磨砂口玻璃瓶盛装,标明产品编号、生产日期、全批包数,于通风干燥低温的环境中保存,供工厂自检及质量监督检验之用,经供收双方认可,可作为仲裁留样。

6.1.2  生产厂应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每编号样品可按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指标的抽检,日集合样品检验全部理化指标。

6.1.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及生物学指标的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对产品质量的全面考核。

    a)生产期开始或洗机后恢复生产;

    b)正常生产前期、中期、整个生产期集合样;

    c)交收检验出现不合格批;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

5.2  交收检验

6.2.1  每一次交货的白砂糖为一个交付批,每批糖必须附有生产厂的产品合格证,收货方凭合格证收货,但有权在交付现场提出抽检。

6.2.2  每个交付批的白砂糖为一个检验批。

6.2.3  发生争议需抽检时,可现场由交收双方代表共同从检验批中任意取10个糖包,然后从每个糖包中取出约1kg有代表性样品。将10个样品掺和混匀后,再用四分法取出5kg样品送仲裁机构检验,结果即为出厂产品的平均质量。

6.2.4  抽检和仲裁检验的检验项目由交收双方议定。

6.3  判定规则

6.3.1  检验结果中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除生物学指标不得复检外,其他不合格指标可在同一检验批中抽两倍样品复检,以复检结果作为最后检验结果。

6.3.2  全部项目均符合指标要求,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  标志、标签

7.1  绿色食品标志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7.2  标签

    包装物的标签按GB 7718的规定执行。

7.2.1  白砂糖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

7.2.2  每批糖出厂时,由生产厂防送产品合格证,运输和保管条件说明书各一份。合格证上应标注产品编号、生产日期、等级、批量和检验员。

8  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

    包装物采用麻袋、布袋或塑料编织袋,内必须衬以食品级塑料袋,或其他符合食品包装要求的包装袋。

8.2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中应防雨、防潮、防曝晒、防污染,严禁与有毒、有害、有气味及其他会影响白砂糖质量的货物混运

8.3  贮存

    产品应贮在清洁、干燥、低温的仓库中,严禁与有毒、有害及其他易对白砂糖造成污染的物品混贮。

    产品应贮放在离墙壁、暖气管、水泥柱1m以外、离地0.1m以上的防潮搁板上,出入仓时应避免骤冷骤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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