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全国生态示范区——绍兴县
时间: 2001-09-13
  1996年2月,绍兴县被国家环保局列为全国首批生态示范区试点地区。 
  历年来,绍兴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1996年12月,县委、县政府作出了从点源治理到集中治理水污染的重大决策,投资2.3亿元的治污一期工程上马,该工程日处理污水能力为30万吨,全县90%以上的工业污水和部分生活污水可纳入该处理系统;1999年,投资7.22亿元建成股份制形式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提高一倍以上;在大力开展以“三化”(美化、绿化、净化),“三清”(清草、清淤、清障),“四改”(水改、厕改、粪改、殡改)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环境整治和新农村建设达标活动中,全县平坟迁坟6.4万余穴,殡葬改革已在全境推行,清除露天粪坑20余万只,全县绿化率达到96%,县域森林覆盖率达到45.5%,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1.5平方米,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1到2级标准,鉴湖主体水质保持在2到3类标准,区域噪声达到标准要求,饮用水合格率达到92.75%,生物防治推广率达到50.2%,畜禽粪便处理率达到100%,人口自然增长率7.5%。 
  2000年初被国家环保总局命名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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