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肉食品的生产与食用安全,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兽药及其生物制品生产经营许可行为的监管。今后对新申请从事兽药生产经营的单位与个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和审批。同时,要坚持兽药生产经营的前置审批原则,必须在取得兽药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对已经取得兽药生产经营资格证书的单位或个人,要通过年检年审等强制性监管措施规范和完善他们的经营行为。对经营许可证期满后仍需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在许可期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按申请程序重新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发给新证;对到期不重新申办的;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不配合监督检查经多次警告仍不改正等情形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作出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二、进一步加强对经营内容的监督管理。凡从事兽药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中核准的范围、核定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对要求更改经营场所的须事先征得同意并办理证件变更手续;对擅自扩大经营内容或经营标签内容不全、内外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兽药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无证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三、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兽药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事兽药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档案管理制度。对药品的采购、保管、销售、核对、检验等都须有责任人签字。发现过期失效兽药及假劣兽药,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对兽药从业人员的普法教育。对兽药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是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义务,受局委托的执法单位要担负起畜牧业法律法规的宣传任务。要分期分批地对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人员组织培训和考试,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促使他们依法从业能力的不断提高。同时要制作印发兽药生产经营方面的法制宣传资料,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服务,以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和社会监督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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