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度开放型经济表彰奖励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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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进外资奖励。对各镇、街道和生态产业园、家私工贸园区实际利用外资超过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部分,每超出100万美元奖人民币1万元,并对实际利用外资完成任务前三位的镇、街道和园区予以通报表彰。
二、自营出口先进单位奖励。对自营出口完成岗位目标责任制指标且绝对额前三位的镇、街道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元、1万元、0.5万元,并予以通报表彰。
三、企业扩大自营出口奖励。对工业产品年度自营出口额(以外汇管理局核销数为准)超上年基数部分(超基数部分不足50万美元不计奖),每超1美元奖励人民币2分。
四、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贴息支持。自营出口企业按应退未退的出口退税额度,经国税部门登记后向银行申请的帐户托管贷款,除市政府贴息部分外,区政府再给予30%的贷款贴息,年终一次性兑现。
五、工商企业赴国(境)外参加商品展销活动补贴。对参加区统一组织的国(境)外国际商贸展销活动,实行摊位费补贴,每只摊位补助人民币1万元(摊位费不足1万元按实际发生额补贴),年终一次性兑现。
六、企业到国(境)外设立窗口和创办生产性企业奖励。凡经批准新注册成立并正常开展业务的国(境)外公司,凭有效注册和业务实绩证明,每家奖励人民币1万元;新投资创办生产性企业每家奖励人民币2万元。
本办法由区外经贸局负责解释。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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