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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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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办法
咨询人
李继华
咨询时间
2007-06-11
联系电话
15907846166
电子邮件
31352255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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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标题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办法
回复内容
你好,考虑到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还是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规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规定较为切合实际。
回复人
葛王克
回复时间
2007-06-12